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0條第四條事件涉及智慧財產權部分,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情形,法院不得開示該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但為聽…
- 第61條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 第62條雇主否認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推定者,應提出反對證據證明之。
- 第63條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為補償金之請求者,應表明請求之具體金額及其事由,並宜表明雇主履行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期限。前…
- 第64條法院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補償金之請求,應與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請求同時裁判。
- 第65條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判命雇主給付補償金確定後,於判決所定之履行期限內,勞工僅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雇主…
- 第67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會員,以自然人會員為限。工會就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訴訟成立調解,應經法院之許可。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成…
- 第68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於為訴訟費用之…
- 第69條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之裁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之訴確定…
- 第70條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併案請求之勞工,不以被選定人之會員為限。
- 第71條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任何利益。
- 第72條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未為宣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以判決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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