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3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訴訟程序 第63條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為補償金之請求者,應表明請求之具體金額及其事由,並宜表明雇主履行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期限。前項請求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計算之。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請求,應斟酌所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延滯履行對勞工即無實益之一切情形,定其履行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