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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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細則所稱勞動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本法及本細則所稱民事事件,係指前項事件以外之其他民事事件。
- 第3條下列事件,由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一、關於勞動事件之調解、訴訟、保全程序等事件,及其相關裁定事件。二、勞…
- 第4條勞動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得由勞動法庭處理。勞動法庭處理前項事件,關於涉及智慧財產權部分之審理與強制執行,依…
- 第5條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與勞動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非專屬其他法院管轄者,得與勞…
- 第7條勞動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權,經雇主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者,勞工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將該…
- 第8條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
- 第9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輔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一、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
-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以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同條所定訴訟代理人之許可: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第11條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之,不適用本法第十…
- 第12條勞工主張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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