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勞動法庭之勞動事件,涉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者,其審理與強制執行,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