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9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勞工得於期日偕同由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為輔佐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經審判長許可之規定。前項之工會、財團法人及輔佐人,不得向勞工請求報酬。第一項之輔佐人不適為訴訟行為,或其行為違反勞工利益者,審判長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前項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