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51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五章 附則 第51條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法院之管轄。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