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51~53條(共 3 條)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本法施行細則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