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20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20條 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法院遴聘前項勞動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關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勞動調解委員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