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8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前項卷宗,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應自作繕本或節本,或囑託他法院移送繕本或節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