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54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54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二、動產之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三、債權人及債務人。四、查封開始之日時及終了之日時。五、查封之動產保管人。六、保管方法。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