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條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二、動產之所在地、種類、數量…
- 第55條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第56條書記官、執達員於查封時發見債務人之動產業經因案受查封者,應速將其查封原因報告執行法官。
- 第57條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
- 第58條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應得拍定人之同…
- 第59條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認為適當時,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查封物除貴重物品及…
- 第59-2條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拍賣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費…
- 第60條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
- 第60-1條查封之有價證券,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經拍賣程序,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處理之。
- 第61條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
- 第62條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之。
- 第63條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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