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27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