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23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123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