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22-4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六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122-4條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