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22-3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六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122-3條 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