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22-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六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122-1條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執行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