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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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7條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
- 第108條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執行法院得解除其職務或更換之。
- 第109條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 第110條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
- 第111條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
- 第112條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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