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3條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
- 第104條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
- 第105條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 第106條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
- 第107條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
- 第108條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執行法院得解除其職務或更換之。
- 第110條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
- 第111條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
- 第112條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
- 第113條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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