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07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107條 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