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0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