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9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商業非訟程序 第69條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