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2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第42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