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6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6條 傳送之文書不合第十四條第五項辦法所規定之格式、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或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除已依規定補正外,不生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傳送對象應即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