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1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程序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程序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發生效力。但程序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在此限。程序代理人關於程序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