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母法 第16條 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