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發移轉命令,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應停止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