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97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一節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第97條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應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對於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第一項、第三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