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7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 第88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 第89條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
- 第90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顯有逃匿之虞…
- 第91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管收之:一、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二、違反第一百零…
- 第92條管收之原因消滅時,應即釋放被管收人。
- 第94條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
- 第95條管理人不為前條第二項之承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行為。對於…
- 第96條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僅得以清算財團所受…
- 第97條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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