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8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監督人及管理人 第18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監督人或管理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