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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
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
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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