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前項之人對於法院…
- 第11條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
- 第11-1條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12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
- 第13條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 第14條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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