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