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15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三節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第115條 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