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14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三節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第114條 不屬於債務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清算程序,向管理人取回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或管理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將前項財產讓與第三人,而未受領對待給付者,取回權人得向管理人請求讓與其對待給付請求權。前項情形,管理人受有對待給付者,取回權人得請求交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