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11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三節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第111條 債權之標的如非金錢,或雖為金錢而其金額不確定,或為外國貨幣者,由管理人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估定金額列入分配。普通保證債權受償額或定期金債權金額或存續期間不確定者,亦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清算債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