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8條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 第99條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
- 第100條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者,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
- 第101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
- 第102條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
- 第103條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第十條之規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
- 第104條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 第105條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
- 第106條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二、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三、因債權人共…
- 第107條下列各款為財團債務:一、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二、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
- 第108條下列各款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一、財團費用。二、財團債務。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
- 第109條前條情形,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時,依下列順序清償之;順序相同者,按債權額比例清償之:一、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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