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08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二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第108條 下列各款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一、財團費用。二、財團債務。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債務。四、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而不能依他項方法受清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