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2條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在中華…
- 第3條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
- 第4條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第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 第7條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
- 第8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
- 第9條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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