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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
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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