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188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商事非訟事件 › 第一節 公司事件 第188條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