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條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為之財產保全處分,如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囑託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其財產依法應註冊者亦同。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囑託登記或註冊機關塗銷前項事由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