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187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商事非訟事件 › 第一節 公司事件 第187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