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176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商事非訟事件 › 第一節 公司事件 第17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