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第8條 法規: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8條 調解不成立或調解委員會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即簡敘兩造意見及調解未能成立原因,陳報移付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前項情形,法院應續行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