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第2條 法規: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事件,第一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認有調解成立之望者,得以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前項調解委員會為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或兩造同意之其他調解委員會,但應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