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權責法院於招考或遴選前,應先徵詢用人法院擬聘用或約用法官助理之人數、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權責法院,俾其辦理招考或遴選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