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記處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為調查之人員簽名。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調查人員之姓名。
三、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
四、到場關係人、非訟代理人、輔佐人之姓名。
五、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
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受調查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登記處調查人員得更正或補充之。
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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