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8條 法規: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第38條 新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通知原登記法院。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註明於登記簿,並將原登記註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