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3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3條 公證人因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解除其職務者,除命令有指定停止執行職務日期外,應自命令送達翌日起,停止執行職務;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應按事件進行程度,退還已收取之費用,經請求人同意者,得將事件轉介予同轄區內其他公證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