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1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1條 任免委員會決定予以免職之處分確定後,司法院應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免職人、其所屬法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並按月造冊送登司法院公報;所屬法院應追繳受免職人之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免職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無效果者,應層報司法院註銷並刊登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